篆法
词语释义
词语解释
写篆书和进行篆刻之法。
宋 陆友仁 《研北杂志》卷上:“篆法自 秦 李斯 ,至 宋 吴兴 道士 张有 而止,后世的的有所据依。” 清 姚衡 《寒秀草堂笔记》卷三:“篆法刀法,精妙入神,恐近时人,未必能若是也。”
引证解释
⒈ 写篆书和进行篆刻之法。
引宋陆友仁《研北杂志》卷上:“篆法自秦李斯,至宋吴兴道士张有而止,后世的的有所据依。”
清姚衡《寒秀草堂笔记》卷三:“篆法刀法,精妙入神,恐近时人,未必能若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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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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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 (形声。从竹,彖(
)声。从竹,与简册有关。本义:即篆书。汉字的一种书体,通常包括大篆、小篆,一般指小篆)(2) 同本义
篆,引书也。谓引笔而箸之于竹帛。——《说文》。故史籀所作为大篆, 李斯所作为小篆,又有以摹印者为缪篆。其实 许君所云八体, 唐元度所云十体,下至 韦绩所云五十六种云, 梦英所云十八种书,皆得之篆也。
鸟书篆素。——左思《吴都赋》。注:“篆书于素也。”
用篆章一。——明· 魏学洢《核舟记》
(3) 又如:篆炉(有篆字形图案的香炉);篆体(篆字的书体。汉字书体的一种);篆虫(篆书);篆题(用篆书所写的字);篆隶(篆书和隶书);篆记(篆体印章)
(4) 官印的代称
妻孥从饿死,敢爱黄金篆。——唐· 刘叉《饿咏》
轻骑而先,二十六日入泰州,未视篆,借郡中敢死士及部押使臣效用。—— 岳琦《金蛇粹编》
(5) 又如:篆文(篆体字);篆注(对篆字的注解);篆籀(篆文和籀文)
(6) 官职
明官多缺,以经历署篆。——《徐霞客游记》
动词
(1) 特指用篆体字书写
太一装以宝,列仙篆其文。——唐· 韩愈· 孟郊《赠剑客李园联句》
(2) 又如:篆素(写篆书于素帛);篆额(用篆字书写碑额);篆书(写篆字)
(3) 雕刻
爱美人之容貌兮,香培玉篆。——《红楼梦》
(4) 引申为铭刻
深情已篆中心,今已人禽异类,姻好何可复圆?——《聊斋志异》
才微往彦,遇倍昔时,仰戴恩荣,已增铭篆。——唐· 顾云《谢徐学士启》
(5) 又如:篆铭(铭刻,比喻牢记在心)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海陆丰腔] chon5 [梅县腔] chon5 [台湾四县腔] con5 [客语拼音字汇] con4 [陆丰腔] con6 [宝安腔] con5 [客英字典] chon5 [东莞腔] zon3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部 | 韻攝 | 罗马字 | 国际音标 |
篆 | 持兖 | 澄 | 仙B合 | 上聲 | 銑 | 合口三等 | 仙B | 山 | dryenx/dween | ɖʰĭwɛn |
详细解释
名词
(1)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2) 同基本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3) 又
法虽今而在。
(4) 又如:合法;犯法;法禁(刑法和禁令)
(5) 法令;规章;制度
汉法令非行也。——汉· 贾谊《治安策》
(6) 又如:法日(制度规定的日子)
(7) 标准;模式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 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8) 又如:法戒(楷式和监戒)
(9) 方法;办法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 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10) 又如:用法;分类法;法套(办法);法儿(法子;办法)
(11) 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12) 尊称佛家的事物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 清· 全祖望《梅花岭记》
(13)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14) 中国战国时期一重要学派名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汉书》
(15)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胜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如:仗剑作法
(16) 法国的简称
余闻法人好胜。—— 清· 薛福成《观巴黎油画记》
(17) 姓
动词
(1) 合法
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韩非子·八奸》
(2) 效法
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
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 韩愈《答李翊书》
(3) 又如:法常可(效法通常的做法。常可,指旧制度);法天(效法自然和天道);法古(效法古代);法循(效法遵循)
(4) 守法
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柳宗元《封建论》
(5) 依法处治
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海陆丰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台湾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潮州话:huap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攝 | 韻部 | 国际音标 | 罗马字 |
法 | 方乏 | 幫 | 乏 | 入聲 | 洽 | 合口三等 | 咸 | 凡 | pĭwɐp | pyap/pv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