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
词语释义
词语解释
长久持续。
梁启超 《二十世纪之巨灵托辣斯·托辣斯之弊》:“以生计学公理论之,此等现象,断非可永续。” 邹韬奋 《萍踪寄语》三四:“ 英国 的资本主义尽量发展 英国 的生产,同时并尽量吸吮 爱尔兰 农民的膏血,使 爱尔兰 的工业永续地落后。” 汪静之 《海滨》诗:“你如此永续地忙着,也不觉得倦么?”
引证解释
⒈ 长久持续。
引梁启超《二十世纪之巨灵托辣斯·托辣斯之弊》:“以生计学公理论之,此等现象,断非可永续。”
邹韬奋《萍踪寄语》三四:“英国的资本主义尽量发展英国的生产,同时并尽量吸吮爱尔兰农民的膏血,使爱尔兰的工业永续地落后。”
汪静之《海滨》诗:“你如此永续地忙着,也不觉得倦么?”
永续的国语词典
长久而持续。
如:「永续电池」、「永续利用」。
永续的网络释义
永续
永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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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
形容词
(1) (象形。小篆字形,象水流曲曲折折的样子。本义:水流长)
(2) 同本义
永,水长也。象水巠理之长。——《说文》
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诗·周南·汉广》。 毛传:“永,长。”
(3) 泛指长。兼指时间和空间
施于众长谓之永。——《方言一》
不永所事。——《易·讼》
日永星火。——《书·尧典》
维以不永怀。——《诗·周南·卷耳》
永矢弗谖。——《诗·卫风·考槃》
且以永日。——《诗·唐风·山有枢》
求永贞。——《周礼·大祝》
永乃保之。——《仪礼·士冠礼》
以永终誉。——《礼记·中庸》
降年有永有不永。——《书·高宗彤日》
斗南当日永,万物显光明。——《西游记》
(4) 又如:永昼(长长的白天);永永(久远);永生(长生);永言(长言);永伤(长久忧伤悲痛);永思(长思,永怀);永夕(长夜);永日(长日,漫长的白天);永宅(长住永守);永安(长久稳固);永住(长住;长存);永命(长命);永巷(宫中长巷;长巷);永贞(长享正命);永宵(长夜);永逸(长久安逸);永岁(长寿);永路(长途,远路)
动词
(1) 游泳。“泳”的古字
按:此“永”字,即潜行水中之“泳”字之初文。原从人在水中行,由文人做生意,故托以寄游泳之意…后人借用为长永,久而为借意所专,乃加水旁作“泳”以还其原。——高鸿缙《中国字例》
(2) 延长
资富能训,惟以永年。——《书·毕命》
(3) 通“咏”。曼声。长吟,歌唱
声依永,律和声。——《书·舜典》
乐郊乐郊,谁之永号。——《诗·魏风·硕鼠》。郑笺:“永,歌也。”
副词
(1) 永久,永远
匪报兮,永以为好也。——《诗·卫风》
永奉陛下(永远伺候陛下)。——宋· 王谠《唐语林·雅量》
与汝永别。——清· 林觉民《与妻书》
人谋永福。
保守也永旧。——清· 梁启超《谭嗣同传》
(2) 又如:永别酒(死囚临刑前喝的酒);永怀(永远思念);永诀(长别,永不再见);永康(永久平安)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客英字典] jun3 jun1 [沙头角腔] jun1 [客语拼音字汇] yun1 yung1 [陆丰腔] jun3 [东莞腔] jun1 [宝安腔] jun1 [梅县腔] jun3 [海陆丰腔] run3 [台湾四县腔] jun3
◎ 潮州话:iong2[揭阳、潮阳]uêng2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部 | 韻攝 | 罗马字 | 国际音标 |
永 | 于憬 | 云 | 庚三合 | 上聲 | 梗 | 合口三等 | 庚 | 梗 | yengx/hwank | ĭwɐŋ |
详细解释
动词
(1) (形声。从糸(
),卖( )声。本义:连接起来,接上)(2) 同本义
续,联也。——《说文》
续,继也。——《尔雅》
续衽钩边。——《礼记·深衣》
貂不足,狗尾续。——《晋书·赵王伦传》
是断手而续以玉也。——《韩非子·用人》
一时人急智生,把自己头发拔下一绺,登时把弓弦续好。——《儒林外史》
(3) 又如:续弦;续篇;续编
(4) 继续
岁时更续。——《周礼·巾车》
刑者不可复续。——《史记·扁仓传》
亡秦之续。——《史记·项羽本纪》
以夜续昼,由是获声誉。——《三国志》
续发众人。——宋· 司马光《资治通鉴》
(5) 又如:续终(继续到底);续续(相继不绝,连续不断);持续(延续不断)
(6) 继承
汝复为太史,则续吾祖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7) 又如:续世(谓世代继承)
(8) 添,加 。如:续添(增加,后援);往灶里续柴;给客人续水;续短(补充不足);续寿(添寿)
(9) 妻子死后再娶
才死了老婆…他在奶奶庙大会上见过 小芹一面,愿意续她。—— 赵树理《小二黑结婚》
(10) 又如:续母(继母);续弦;续继(妻死再娶)
(11) 传递
教顺施续,而知能流通,由此观之,学不可已明矣。——《淮南子·脩务》
(12) 后同于前,旧事重演
谗言繁兴,延及寡君之绍续昆裔。——《国语》
(13) 又如:续约(当一个条约的时效将终,再拟一个条约,作为辅助性条款,用以延续正约的期限或补充正约的不足者,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