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释义
民法
(1)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词语解释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引证解释
⒈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国语词典
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为人民权利义务的准绳。
民法的翻译
民法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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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
名词
(1) (指事。从古文之象。古文从母,取蕃育意。古代指黎民百姓,平民。与君、官对称)
(2) 同本义
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说文》。按,古文从母。取蕃育也,上下众多意,指事。
民,氓也。——《广雅》。按,土著者曰民,外来者曰氓。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谷梁传·成公元年》
夫民神之主也。——《左传·桓公六年》
无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左传·闵公元年》
黎民阻饥。——《书·舜典》
民不适有居。——《书·盘庚上》
哀我征夫,独为匪民。——《诗·小雅·何草不黄》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
吾入关,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史记·项羽本纪》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3) 又如:民夫(被官府征召服劳役的百姓);民户(民家);民居(百姓居住之所);民服(平民的衣服);民宅(民房);民望(民众的希望、心愿;在民众中的声望);民牧(民众的治理者。后指地方的长官);民情(民众的心情、意愿);民役(民众所承担的劳役);民利(民众的利益);民命(民众的意旨;民众的生命;人命);民和(民众和睦团结);汉民;回民;藏民;民壮(清朝州、县官的卫兵。即三班中的壮班);渔民;农民;牧民;民膏(比喻人民用血汗创造的财富);民经(人民的规范);民熙物阜(人民安乐,物产富饶。形容升平景象);民害(人民的祸害);民力(人民的财力和劳力);民脂(比喻人民的劳动果实);民财(人民的财物);民纪(人民行为的准则);民祗(人民所敬畏者)
(4) 泛指人
民受无地之中以生。——《左传·成公十三年》
食者,民之本也。——《淮南子》
石斧之民。——〔英〕赫胥黎著、 严复译《天演论》
(5) 又如:民性(人的天赋本性);民灵(人和神);民智(人的聪明才智)
形容词
(1) 民间的
轻徭薄赋,以宽民力。——方勺《方腊起义》
(2) 又如:民谣(民间流传的歌谣);民营(民间经营);民语(民间广泛流行的定型的言语);民狱(民间诉讼案件);民社(民间祭祀土神)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梅县腔] min2 [宝安腔] min2 [东莞腔] min2 [台湾四县腔] min2 [客语拼音字汇] min2 [海陆丰腔] min2 [客英字典] min2 [沙头角腔] min2 [陆丰腔] min3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攝 | 韻部 | 国际音标 | 罗马字 |
民 | 彌鄰 | 明 | 眞A | 平聲 | 眞 | 開口三等 | 臻 | 眞A | mĭĕn | mjin/min |
详细解释
名词
(1)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2) 同基本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3) 又
法虽今而在。
(4) 又如:合法;犯法;法禁(刑法和禁令)
(5) 法令;规章;制度
汉法令非行也。——汉· 贾谊《治安策》
(6) 又如:法日(制度规定的日子)
(7) 标准;模式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 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8) 又如:法戒(楷式和监戒)
(9) 方法;办法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 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10) 又如:用法;分类法;法套(办法);法儿(法子;办法)
(11) 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12) 尊称佛家的事物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 清· 全祖望《梅花岭记》
(13)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14) 中国战国时期一重要学派名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汉书》
(15)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胜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如:仗剑作法
(16) 法国的简称
余闻法人好胜。—— 清· 薛福成《观巴黎油画记》
(17) 姓
动词
(1) 合法
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韩非子·八奸》
(2) 效法
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
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 韩愈《答李翊书》
(3) 又如:法常可(效法通常的做法。常可,指旧制度);法天(效法自然和天道);法古(效法古代);法循(效法遵循)
(4) 守法
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柳宗元《封建论》
(5) 依法处治
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海陆丰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台湾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潮州话:huap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攝 | 韻部 | 国际音标 | 罗马字 |
法 | 方乏 | 幫 | 乏 | 入聲 | 洽 | 合口三等 | 咸 | 凡 | pĭwɐp | pyap/pv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