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法
词语释义
词语解释
烦琐的法律。
《史记·高祖本纪》:“﹝ 沛公 ﹞还军 霸上 。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 秦 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汉书·韩信传》:“大王之入 武关 ,秋豪亡所害,除 秦 苛法,与民约,法三章耳。”《后汉书·隗嚣传》:“故攻战之所败,苛法之所陷,飢饉之所夭,疾病之所及,以万万计。”
引证解释
⒈ 烦琐的法律。
引《史记·高祖本纪》:“﹝沛公﹞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汉书·韩信传》:“大王之入武关,秋豪亡所害,除秦苛法,与民约,法三章耳。”
《后汉书·隗嚣传》:“故攻战之所败,苛法之所陷,飢饉之所夭,疾病之所及,以万万计。”
苛法的网络释义
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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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 (形声。本义:小草)
(2) 同本义
苛,小草也。——《说文》
(3) 疥疮
疾痛苛痒。——《礼记·内则》
(4) 又如:苛痒(疥疮痒)
(5) 病。通“疴”
其形安而不移,能守一而弃万苛。——《管子·内业》
身无苛殃。——《吕氏春秋·审时》。注:“病也。”
(6) 又如:苛殃(疾病和灾患);苛疾(疾病)
形容词
(1) 繁杂,烦琐
好苛礼。——《史记·郦生陆贾传》
内无苛慝。——《国语·晋语》。注:“烦也。”
去烦蠲苛。——王褒《四子讲德论》
(2) 又如:苛礼(苛刻微细的礼节);苛难(以琐事诘难);苛敛(烦重地征收赋税);苛小(烦琐细小。亦指繁杂细微之事)
(3) 狠虐、刻薄(侧重于残暴狠毒)
弭其百苛。——《国语·楚语》。注:“虐也。”
关市苛难之。——《韩非子·内储说上》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史记·高祖本纪》
苛政猛于虎也。——唐· 柳宗元《捕蛇者说》
(4) 又如:苛虐(苛刻虐待);苛法(烦琐严厉的法令);苛吏(酷吏);苛求(过严过分地要求);苛征(横征暴敛)
(5) 沉重,剧烈 。如:苛役(繁重的劳役);苛罚(重罚)
动词
(1) 使…苛刻
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
(2) 烦扰,骚扰
朝夕苛我边鄙。——《国语·晋语一》
(3) 通“诃”。谴责,责问
大司空士夜过奉常亭,亭长苛之。——《汉书·王莽传》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宝安腔] ko1 [台湾四县腔] ko1 [客英字典] ko1 [海陆丰腔] ko1 [梅县腔] ho2 [客语拼音字汇] ko1
◎ 潮州话:ko1
宋本广韵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聲調 | 平水韻 | 等呼 | 韻攝 | 韻部 | 国际音标 | 罗马字 |
何 | 胡歌 | 匣 | 歌 | 平聲 | 歌 | 開口一等 | 果 | 歌 | ɣɑ | gha/ha |
详细解释
名词
(1)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2) 同基本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3) 又
法虽今而在。
(4) 又如:合法;犯法;法禁(刑法和禁令)
(5) 法令;规章;制度
汉法令非行也。——汉· 贾谊《治安策》
(6) 又如:法日(制度规定的日子)
(7) 标准;模式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 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8) 又如:法戒(楷式和监戒)
(9) 方法;办法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 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10) 又如:用法;分类法;法套(办法);法儿(法子;办法)
(11) 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12) 尊称佛家的事物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 清· 全祖望《梅花岭记》
(13)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14) 中国战国时期一重要学派名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汉书》
(15)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胜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如:仗剑作法
(16) 法国的简称
余闻法人好胜。—— 清· 薛福成《观巴黎油画记》
(17) 姓
动词
(1) 合法
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韩非子·八奸》
(2) 效法
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
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 韩愈《答李翊书》
(3) 又如:法常可(效法通常的做法。常可,指旧制度);法天(效法自然和天道);法古(效法古代);法循(效法遵循)
(4) 守法
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柳宗元《封建论》
(5) 依法处治
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英文翻译
方言集汇
◎ 客家话:[海陆丰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台湾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潮州话:huap
宋本广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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